外籍勞工,台灣、香港又簡稱為外勞,香港多稱為外地勞工,
臺灣由於對外勞之成見歧視因素,部份團體認為可以改善尊重,發明以國際移工(移住勞工,migrant worker)稱呼,
在東南亞華人媒體圈通常稱為外籍勞工,多指孟加拉籍、印度籍及中國籍建築工人,有時候也包括女工人。
係指受僱員工不在原本國籍內國家與企業工作,而是到另一個國家去接受聘僱於他國公司或第三國企業。
廣義的說,外籍勞工可以包括很多人。
最常見的說法,是指移動到另一個國家去尋求更好的工作的人。
有循合法管道進入工作的合法外勞,亦有用偷渡或其他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。
除了工作,很多人還希望取得國籍,也就是所謂的「經濟移民」。
全世界目前約有兩千五百萬名外勞。
外籍勞工多分為四大類:
1. 藍領外籍勞工。
2. 白領外籍勞工。
3. 為了渡假而打工的短期學生與社會人士。
4. 非法偷渡人士。
目前外籍勞工多以東南亞國家為主,東南亞及南亞的許多國家,供應勞力至鄰近較富裕地區,
後者包括日本、韓國、臺灣、香港、新加坡等。
在臺灣的外籍勞工
1989年之前,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並不開放低技術國際移工(外勞)進入國內勞動市場,並且嚴格管制其他類別的外勞。
但是由於產業結構逐漸變化與調整,產業界對引進外勞的需求越來越高;
而勞動市場上也存在著許多「非法外勞」。
1989年後,由於政府推動十四項建設,勞力短缺,於是以「專案方式」正式引進第一批低技術外勞。
1992年,通過《就業服務法》後,其中設有外籍勞工專章,允許民間產業引進外勞,並且逐次放寬引進的行業種類。
當時對外勞政策的爭議主要有三項,
一是外勞會影響國民工作權;二是外勞在國內的基本人權如何保障,
三是外勞仲介制度的高額仲介費造成剝削。
台灣將外籍勞工分為兩種,「藍領」(又稱外籍勞工)與「白領」(又稱外國專業人員)。
根據目前的法規,外勞的薪資等勞動條件受《就業服務法》與《勞動基準法》規範。
其中就業服務法規定聘僱外國人工作必須先保障保障國民工作權,
因此僱主必須先申請許可才能雇用外國人,
「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、勞動條件、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」。
就業服務法也要求注意並且通報政府外國人的健康情形、行蹤等等。
外國人如果有居留證,則適用全民健保。
2006年1月起,台灣桃園國際機場的外勞服務站啟用,
有越語,泰語,印尼語,英語四國語言電話專線作為申訴管道,減少不願登機、不當遣返等情形。
2012年2月起,藍領外勞在台工作年限由9年延長至12年,
2016年10月21日,立法院三讀通過《就業服務法》第52條修正案,
取消外勞在台工作3年期滿後須強制出境的規定,讓外勞可長時間在台工作。
2018年初,「藍領」與「白領」外國人士合計已近71萬(均不含中國籍)。
由於來台的東南亞外勞經常受到資方的不當管控與剝削,
除了薪資偏低、生活條件差以外,還有限制外勞活動範圍、並限制外勞使用撥打返鄉國際電話的預付卡(俗稱「外勞卡」),
造成外勞的不平之鳴。
而外籍勞工有時因自身因素會有虐待需照護者或逃逸等相關問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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