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蒐證外遇內容不具體,遭逼離婚的她苦吞敗訴。(情境照)


2025/03/25 08:39

〔記者蔡彰盛/新竹報導〕抓姦要抓到重點!林女被先生逼離婚,並坦承與小三嘿咻,林女開始蒐證,在小三臉書找到親密照,憤而提告求償百萬,然而新竹地院法官發現證據均不具體,看不出二人有何苟且行為,判決駁回。

105年結婚育有1子的林女說,先生潘男於110年12月坦承與不知名女子出遊並發生性關係,並表明離婚意願,110年12月再次要求離婚,威脅她如提告,將會被傷害;幾天後要求她簽立離婚協議書,她拒絕後,先生即離家出走與外遇女子同居,立即向台中地院訴請離婚。

林女查得先生外遇對象為張女,並於翻找張女臉書文章時,發現110年9月附有與潘男合照,才第一次見面的男女,卻已經貼身坐得如此靠近,已如同情侣般之互動,顯然已經逾越男女交友程度,且迄今2人持續同居中。張女明知潘男有婚姻卻相處甚密,逾越一般已婚男女正常互動關係,足以破壞婚姻圓滿幸福,甚至煽動提出離婚訴訟,憤而求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。

潘男辯稱經妻子要求歸還大門鑰匙後,即搬離台中且分居超過2年以上,夫妻於110年3月間即開始討論離婚事宜,妻子所提證據皆已超過民法所定2年時效。且他與張女單純為商業合作夥伴,妻子所提照片無法直接證明2人有任何逾越道德行為,故無侵害配偶權事實。張女辯稱與此事無關,與潘男僅是商演合作關係。

法官認為依照林女所提出之資料,雖能看出夫妻確有相處不睦、因先生感情上有他人出現等狀況,然對話內容未曾提及有關感情對象姓名為何,或有何足以認定是張女的形容。

且林女主張2人侵害配偶權,除主張同居事實外,未能具體說明2人於何時何地,有如何之有逾越一般普通朋友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行為,最後判決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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