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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配在再審之訴的案件中主張,離婚官司在2017年1月4日確定後,女兒告訴她父親外遇,她看蔡瑞珊的臉書,懷疑蔡瑞珊的男友就是她先生,她認定這是「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」,請求高等法院裁准再審但遭到駁回,理由是蔡瑞珊臉書發文在2017年3月之後,但所謂「新證據」必須是離婚案辯論終結之前就存在,因此無法再審。

元配不放棄,2018年二度提起再審之訴,這次她提出的新證據是蔡瑞珊與她先生在2015、2016年期間入出境資料,主張先生外遇,應該要為婚姻失敗負起較大的責任,足以推翻准許離婚的原判決;但法院指出,元配在2018年7月3日比對書狀時,就掌握蔡瑞珊與她先生出國旅遊的日期,依法必須在30天內提起再審之訴,元配卻拖到10月18號才提出,因此又被駁回。2019年元配第三度向法院請求再審,仍因太晚提出新證據遭駁回,向最高法院抗告也無效,全案在2020年確定。出軌人夫如願離婚跟蔡瑞珊在一起,甚至元配沒跟他求償、只告蔡瑞珊,法院判賠的50萬元也不須人夫負責。